周兼明

 继7月10日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后,7月26日,中共中央又给予原政治局委员、上海市市委书记陈良宇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的处分,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无疑,这种从严执法的果决彰显了执政党中央的反腐决心,可谓深得人心之举。然而,耐人寻味的是,民间的反应并没有预期的兴奋与热烈。

 这一幕令人不由想起10年前的陈希同案——“两陈”的经历何其相似!陈希同被判刑16年,并未遏制腐败在中国大陆的蔓延。10年来,中央反腐措施频出,从修改完善党纪到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,从空降地方纪委书记到集中培训纪委干部,从党员“先进性教育”到编写反腐教材、甚至开发反腐网络游戏……在反腐新招迭出的同时,腐败的花样也在不断翻新。腐败与反腐两种力量格斗厮杀,多年来难分胜负。处决郑筱萸、双开陈良宇并没有改变这种相持局面。

这是因为,权力腐败的最大特点是寄生于合法权力的躯壳之中,对来自权力本身的制衡手段,它可以借助所寄生的母体予以变形和化解。合法权力与腐败力量共存于同一躯壳,体制内反腐所依托的力量正是腐败所赖以生存的基础。只要公共权力没有受到外部制衡,腐败就不可能得到有效遏制。因此,治理腐败的根本途径只能从权力体系外部筑起藩篱。

人类社会治理的实践和学说发展至今,主要证明了三种制衡权力的有效方式——多党制下的反对党制衡、自由竞选制度下的选民制衡、以及言论自由下的舆论监督。这些方式既非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,也非其专属。在现代法治国家,舆论被视为独立于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之外的“第四权力”。唯其有力量,所以才能制衡其他权力。如果舆论本身被其他权力所控制,制衡就只是一句空话。

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性质和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,在目前阶段采用前两种从外部制衡权力的方式尚未不现实,唯一有可能对权力施以制衡的外部力量是舆论监督。在逐渐放开的言论自由下,舆论监督在中国已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。尤其是在较少控制的网络空间,舆论推动了一次次的反腐高潮。然而,由于受制于权力,舆论的制衡作用仍然十分有限。甚至在滥施权力的淫威下,媒体有时会蜕变成腐败分子的帮凶。

例如,2003年周正毅因“东八块”事件被查,陈良宇紧张得“天天晚上睡不着觉”。此时上海某电视台特地制作播出一档“新闻透视”,将引出“东八块”导火索而身陷囹圄的律师郑恩宠丑化得一无是处,让人感觉此人“比周正毅还坏”,以此证明上海市领导的“清白”和“英明”。此节目播出的当晚,陈良宇即通过秘书表扬电视台,并说了一句心里话:“我总算可以睡得着觉了!”该节目还“荣获”上海2003年度“好新闻一等奖”,记者得以晋升。

在腐败与反腐两种力量相持不下的关键时刻,要有效遏制腐败,唯有增强体制外制衡力量,即让媒体拥有更大的舆论监督权。在现阶段,中央已将腐败置于亡党亡国的高度,因此至少不能让地方政府拥有控制舆论的合法权力,而应当鼓励媒体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。

腐败的最大软肋是“见光死”,舆论监督的作用在于:它能够将腐败呈于人民群众的监视之下,并且将这种监视结果放到公共平台上见光暴晒,使腐败无法继续藏匿于合法权力的外壳中。不仅如此,舆论监督的根本机理是:通过公众监督,使公权力的行使变得透明;并且通过公共评价,确立公权力行使的合理边界,为权力筑起藩篱,为民间的私人领域树立屏障,使公权力不能无所顾忌,无限膨胀。

舆论监督对公权力的制衡是全面的,既包括腐败、滥权,也包括失职、不称职。正因为如此,中央政府应鼓励负责任的媒体对腐败进行揭露,大张旗鼓地开展“阳光行动”;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对舆论监督在法制框架下不设限制。

堡垒最易于从内部攻破,与腐败可能亡党亡国的有害性比起来,舆论监督所可能带来的社会震荡微不足道。何况,在现行体制下,这种震荡始终是可控的。没有人能够否认,本届政府为反腐已经倾尽了体制内的全部力量,此时或许已是启动和联合体制外力量打击腐败势力的最后时机。

(摘自《学习之友》2007年11月)